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也称远程 驾驶航空器,以下简称无人机)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 了蓬勃发展,其驾驶员(业界也称操控员、操作手、飞手等, 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)数量也在快速增加。面对这 样的情况,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 下,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,促进民用无人机 产业的健康发展。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,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(SARPs)、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(PANS)和指导材料。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 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,因此多个***发布了管理规定。本咨 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 12 理,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,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 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 系。
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。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 (1)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; (2)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,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。 (3)适用无人机分类: 分类 空机重量(千克) 起飞全重(千克) Ⅰ 0<W≤1.5 Ⅱ 1.5<W≤4 1.5<W≤7 Ⅲ 4<W≤15 7<W≤25 Ⅳ 15<W≤116 25<W≤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Ⅵ 无人飞艇 Ⅶ 超视距运行的Ⅰ、Ⅱ类无人机 Ⅺ 116<W≤5700 150<W≤5700 Ⅻ W>5700 注 1:实际运行中,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Ⅺ类分类有交叉时, 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 量分类。 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 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
3 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,无人机系统 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,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 不能适用,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。
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: (1)无人机(UA:Unmanned Aircraft),是由控制站管 理(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)的航空器。也称远程驾驶航 空器(RPA: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) (2)无人机系统(UAS:Unmanned Aircraft System), 也 称 远 程 驾驶航空器系统( RPAS : 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Systems),是指由无人机、相关的控制站、所需 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 他部件组成的系统。 (3)无人机系统驾驶员,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 3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。 (4)无人机系统的机长,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 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。 (5)无人机观测员,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,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,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,通 常由运营人管理,无证照要求。 (6)运营人,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、组 织或企业。 (7)控制站(也称遥控站、地面站),无人机系统的组 成部分,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。 (8)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(C2:Command and Control datalink),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 链接。 (9)感知与避让,是指看见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 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。 (10)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,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 一种设备,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 行间隔,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。在融合空域中运行 的Ⅺ、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。 (11)视距内(VLOS:Visual Line of Sight)运行, 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范围内运行,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 500 米, 4人、机相对高度不大于 120 米。 (12)超视距(BVLOS:Beyond VLOS)运行,无人机在 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。 (13)扩展视距(EVLOS:Extended VLOS)运行, 无人 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,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 装置操作无人机,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。 (14)融合空域,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 的空域。 (15)隔离空域,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 域,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。 (16)人口稠密区,是指城镇、乡村、繁忙道路或大型 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。 (17)空机重量,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, 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。 (18)无人机云系统(简称无人机云),是指轻小民用无 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,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 务、气象服务等,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(包括运营信息、 位置、高度和速度等)进行实时监测。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 即时上传飞行数据,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 具有报警功能。 5 管理机构 56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,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 广阔,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。 (1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,无须证 照管理: A.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; B.Ⅰ、Ⅱ类无人机(如运行需要,驾驶员可在无人机 云系统进行备案。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、所 使用的无人机型号,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); C.在人烟稀少、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 机。(2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, 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: A.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Ⅰ、Ⅱ类以外的无人机; B.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Ⅲ、Ⅳ、Ⅴ、Ⅵ、Ⅶ类无人机。 (3)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Ⅺ、Ⅻ类无人机,其驾驶员由局 方实施管理。
6 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 条件: A.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,并具有行业 相关性;B.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; C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,可以测评 人员的理论水平; D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,可以 评估人员的操控、指挥和管理技能; E.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,可实现 驾驶员训练、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; F.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,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 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、违章处罚等记录; G.已经在民航局备案。 (2)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, 在第5条第(2)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 员,必须持有该合格证。 (3)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,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 求、新的知识和驾驶技术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,如需要, 应进行考核。 (4)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,内容包括训 练情况、技术进步情况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、事故和事故征 候、训练合格证统计信息等。
7 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执照要求: 7A.在融合空域 3,000 米以下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 员,应至少持有运动或私用驾驶员执照,并带有相似的类别 等级(如适用); B.在融合空域 3,000 米以上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 员,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; C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驾驶员,应至少持有 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; D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,应至少持有航 线运输驾驶员执照。 (2)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 签注如下信息: A.无人机型号; B.无人机类型; C.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 (3)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,该检 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。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。 (4)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(CCAR-67FS) 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,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 携带该合格证。 89 (5)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 训练,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 程并通过理论考试。 A.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、防撞、无线电通信、 夜间运行、高空运行等知识; B.气象学,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,获得气象资料的 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; C.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; D.无人机主要系统,导航、飞控、动力、链路、电气 等知识; E.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; F.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,包括: 1)起飞和着陆要求; 2)性能: i)飞行速度; ii)典型和***爬升率; iii)典型和***下降率; iv)典型和***转弯率; v)其他有关性能数据(例如风、结冰、降水限制); vi)航空器***续航能力。 3)通信、导航和监视功能:i)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,包括: a.空中交通管制通信,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 段; b.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(C2),包括性能参数和 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; c.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,如 适用; ii) 导航设备; iii) 监视设备(如 SSR 应答,ADS-B 发出); iv)发现与避让能力; v)通信紧急程序,包括: a.ATC 通信故障; b.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; c.无人机驾驶员/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,如适 用; vi)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 序,如适用。 (6)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 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 飞行训练。 A.对于机长: 101)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,不少于 4 小时; 2)航线规划,不少于 4 小时; 3)系统检查程序,不少于 4 小时; 4)正常飞行程序指挥,不少于 20 小时; 5)应急飞行程序指挥,包括规避航空器、发动机故 障、链路丢失、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 20 小时; 6)任务执行指挥,不少于 4 小时。 B.对于驾驶员: 1)飞行前检查,不少于 4 小时; 2)正常飞行程序操作,不少于 20 小时; 3)应急飞行程序操作,包括发动机故障、链路丢失、 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 20 小时。 上述 A 款内容不包含 B 款所要求内容。 (7)飞行技能考试 A.考试员应由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; B.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; C.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,还应对 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: 1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; 2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; 3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。 11
8 修订说明2015 年 12 月 29 日,飞行标准司出台了《轻小无人机运 行规定(试行)(AC-91-FS-2015-31)》,结合运行规定,为 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,对原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(AC-61-FS-2013-20)》进行了 ***次修订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 义,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,取消部分运行要求。
9 咨询通告施行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201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》 (AC-61-FS-2013-20)同时废止
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也称远程 驾驶航空器,以下简称无人机)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 了蓬勃发展,其驾驶员(业界也称操控员、操作手、飞手等, 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)数量也在快速增加。面对这 样的情况,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 下,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,促进民用无人机 产业的健康发展。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,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(SARPs)、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(PANS)和指导材料。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 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,因此多个***发布了管理规定。本咨 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 12 理,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,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 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 系。
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。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 (1)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; (2)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,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。 (3)适用无人机分类: 分类 空机重量(千克) 起飞全重(千克) Ⅰ 0<W≤1.5 Ⅱ 1.5<W≤4 1.5<W≤7 Ⅲ 4<W≤15 7<W≤25 Ⅳ 15<W≤116 25<W≤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Ⅵ 无人飞艇 Ⅶ 超视距运行的Ⅰ、Ⅱ类无人机 Ⅺ 116<W≤5700 150<W≤5700 Ⅻ W>5700 注 1:实际运行中,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Ⅺ类分类有交叉时, 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 量分类。 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 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
3 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,无人机系统 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,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 不能适用,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。
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: (1)无人机(UA:Unmanned Aircraft),是由控制站管 理(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)的航空器。也称远程驾驶航 空器(RPA: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) (2)无人机系统(UAS:Unmanned Aircraft System), 也 称 远 程 驾驶航空器系统( RPAS : 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Systems),是指由无人机、相关的控制站、所需 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 他部件组成的系统。 (3)无人机系统驾驶员,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 3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。 (4)无人机系统的机长,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 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。 (5)无人机观测员,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,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,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,通 常由运营人管理,无证照要求。 (6)运营人,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、组 织或企业。 (7)控制站(也称遥控站、地面站),无人机系统的组 成部分,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。 (8)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(C2:Command and Control datalink),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 链接。 (9)感知与避让,是指看见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 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。 (10)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,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 一种设备,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 行间隔,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。在融合空域中运行 的Ⅺ、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。 (11)视距内(VLOS:Visual Line of Sight)运行, 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范围内运行,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 500 米, 4人、机相对高度不大于 120 米。 (12)超视距(BVLOS:Beyond VLOS)运行,无人机在 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。 (13)扩展视距(EVLOS:Extended VLOS)运行, 无人 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,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 装置操作无人机,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。 (14)融合空域,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 的空域。 (15)隔离空域,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 域,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。 (16)人口稠密区,是指城镇、乡村、繁忙道路或大型 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。 (17)空机重量,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, 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。 (18)无人机云系统(简称无人机云),是指轻小民用无 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,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 务、气象服务等,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(包括运营信息、 位置、高度和速度等)进行实时监测。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 即时上传飞行数据,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 具有报警功能。 5 管理机构 56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,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 广阔,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。 (1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,无须证 照管理: A.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; B.Ⅰ、Ⅱ类无人机(如运行需要,驾驶员可在无人机 云系统进行备案。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、所 使用的无人机型号,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); C.在人烟稀少、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 机。(2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, 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: A.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Ⅰ、Ⅱ类以外的无人机; B.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Ⅲ、Ⅳ、Ⅴ、Ⅵ、Ⅶ类无人机。 (3)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Ⅺ、Ⅻ类无人机,其驾驶员由局 方实施管理。
6 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 条件: A.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,并具有行业 相关性;B.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; C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,可以测评 人员的理论水平; D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,可以 评估人员的操控、指挥和管理技能; E.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,可实现 驾驶员训练、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; F.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,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 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、违章处罚等记录; G.已经在民航局备案。 (2)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, 在第5条第(2)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 员,必须持有该合格证。 (3)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,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 求、新的知识和驾驶技术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,如需要, 应进行考核。 (4)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,内容包括训 练情况、技术进步情况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、事故和事故征 候、训练合格证统计信息等。
7 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执照要求: 7A.在融合空域 3,000 米以下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 员,应至少持有运动或私用驾驶员执照,并带有相似的类别 等级(如适用); B.在融合空域 3,000 米以上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 员,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; C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驾驶员,应至少持有 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; D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,应至少持有航 线运输驾驶员执照。 (2)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 签注如下信息: A.无人机型号; B.无人机类型; C.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 (3)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,该检 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。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。 (4)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(CCAR-67FS) 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,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 携带该合格证。 89 (5)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 训练,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 程并通过理论考试。 A.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、防撞、无线电通信、 夜间运行、高空运行等知识; B.气象学,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,获得气象资料的 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; C.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; D.无人机主要系统,导航、飞控、动力、链路、电气 等知识; E.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; F.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,包括: 1)起飞和着陆要求; 2)性能: i)飞行速度; ii)典型和***爬升率; iii)典型和***下降率; iv)典型和***转弯率; v)其他有关性能数据(例如风、结冰、降水限制); vi)航空器***续航能力。 3)通信、导航和监视功能:i)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,包括: a.空中交通管制通信,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 段; b.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(C2),包括性能参数和 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; c.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,如 适用; ii) 导航设备; iii) 监视设备(如 SSR 应答,ADS-B 发出); iv)发现与避让能力; v)通信紧急程序,包括: a.ATC 通信故障; b.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; c.无人机驾驶员/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,如适 用; vi)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 序,如适用。 (6)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 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 飞行训练。 A.对于机长: 101)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,不少于 4 小时; 2)航线规划,不少于 4 小时; 3)系统检查程序,不少于 4 小时; 4)正常飞行程序指挥,不少于 20 小时; 5)应急飞行程序指挥,包括规避航空器、发动机故 障、链路丢失、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 20 小时; 6)任务执行指挥,不少于 4 小时。 B.对于驾驶员: 1)飞行前检查,不少于 4 小时; 2)正常飞行程序操作,不少于 20 小时; 3)应急飞行程序操作,包括发动机故障、链路丢失、 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 20 小时。 上述 A 款内容不包含 B 款所要求内容。 (7)飞行技能考试 A.考试员应由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; B.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; C.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,还应对 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: 1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; 2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; 3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。 11
8 修订说明2015 年 12 月 29 日,飞行标准司出台了《轻小无人机运 行规定(试行)(AC-91-FS-2015-31)》,结合运行规定,为 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,对原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(AC-61-FS-2013-20)》进行了 ***次修订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 义,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,取消部分运行要求。
9 咨询通告施行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201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》 (AC-61-FS-2013-20)同时废止